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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各位同事、参保人员朋友们:为进一步规范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费用结算管理,保障重度失能参保职工的合法待遇,确保我院相关岗位员工精准执行政策要求与服务流程,现将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做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转发给大家,具体内容如下:
一、官方政策核心信息
政策名称:关于做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济医保字〔2025〕7 号
生效状态:有效(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政策性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费用结算专项政策
官方原文链接:点击跳转济宁市人民政府官网查看原文
二、政策重点速览
本次政策围绕待遇标准、费用结算、服务管理、工作要求四大核心维度展开,旨在规范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流程、保障长护险基金安全、落实重度失能参保职工待遇,核心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1.待遇标准明确
①保障对象: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长护险待遇条件、选择居家护理、经适配评估确需辅具的重度失能职工医保参保人员;②支付比例:长护险基金承担 80%,个人承担 20%,自然年度基金支付最高限额 4000 元 / 人;③支付范围:含辅具租赁及适配评估、配送安装、维护保养等服务费用,定点机构不得另行收费;④待遇衔接:与民政、残联等部门辅具相关待遇不重复享受,入住照护机构 / 住院期间暂停享受本待遇。
2.费用结算规范
①参保职工结算:辅具入户当日起享受待遇,停租申请次日起停止,个人费用由定点机构按月结算,结算单需本人 / 家属签字确认;②机构结算: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据实结算,定点机构每月 5 日前报送结算材料,经第三方初审、医保复审后当月月底前拨付;③保证金制度:每月拨付费用的 95%,剩余 5% 作为预留保证金,年终结合服务质量、满意度考核结果清算。
3.服务管理严格
①定点协议管理:辅具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按划定片区提供服务,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纳入全流程服务管理;②辅具选择规则:参保职工在政策目录内选择辅具,同类辅具原则上仅可同时租赁一款。
4.工作要求细化
①责任分工:市、县(市、区)医保部门及经办机构、第三方委托经办机构各负其责,落实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审核结算等工作;②监督管理:严禁定点机构以减免费用扰乱服务秩序,要求辅具产品可追溯、质量可监管,建立定点协议退出机制;③风险防控:定点机构需建立内控管理制度,与参保职工签订服务协议,可探索购买责任保险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三、相关人群须知
▶ 医院员工:①医保科、临床科室、护理部相关人员需熟练掌握辅具租赁待遇标准、支付比例、结算流程及待遇享受限制条件;②接诊重度失能参保职工时,主动告知辅具租赁政策及适配评估要求,协助核对长护险待遇享受状态;③配合医保部门及定点辅具机构,做好患者失能等级、辅具适配评估的相关信息对接,及时提供诊疗相关佐证材料。
▶ 参保人员朋友:①仅居家护理的重度失能参保职工可享受辅具租赁待遇,入住照护机构或住院期间无法享受,且不得重复享受民政、残联等部门辅具待遇;②辅具租赁费用按日计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 4000 元,个人仅需承担 20%,定点机构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用;③辅具入户后按规定享受待遇,停租时需主动提出申请,个人应付费用由定点机构按月结算,需签字确认结算单;④可按适配评估建议和自身需求选择目录内辅具,同类辅具无法同时租赁多款。
四、特别说明
本政策为职工长护险辅具租赁服务费用结算专项政策,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2. 辅具租赁服务费用支付标准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招标结果统一确定,详见政策附件;3. 参保职工停租未主动提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定点机构需及时上传租赁费用明细至医保信息系统;4. 预留保证金的清算结果与服务对象满意度、辅具服务质量直接挂钩,医保经办机构建立考核结算机制;5. 糖尿病下肢坏疽等特殊四肢血管病患者,需按相关要求控制病情指标后,方可按规定享受辅具租赁待遇。
政策原文(PDF 版):点击下载
五、答疑指引
由于本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涉及范围广、细节多,如你在学习执行或就医过程中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
济宁市医保局咨询电话:12393(医保服务热线)
医院咨询窗口:我院门诊一楼导医台可协助引导官方咨询流程
济宁脉管炎医院 医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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